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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鸣放防空警报的通告
来源:米乐m6登陆    发布时间:2024-04-14 18:48:56 人气:

  为依法落实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制度,提高我市防空警报快速反应能力,让人民群众了解和熟悉防空警报信号种类,增强国防观念和战备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省人防办的统一部署,保山市定于2020年9月18日上午进行防空警报同步鸣放活动。现通告如下:

  为便于识别区分警报信号种类,鸣放时3类警种之间停息间隔2分钟,全部进行完毕约需13分钟。

  (一)此次警报属和平时期正常防空警报试鸣活动,无空袭行动,请广大市民相互告知,注意熟悉警报信号,期间听到警报不要惊慌,保持正常的工作、生产、学习和生活秩序。

  (二)全市各级宣传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宣传。城区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学校、厂矿、街道、社区要及时向干部职员、城区群众传达通告内容,做好本单位、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三)防空警报鸣放期间,公安、武警、交警、城市管理等执法队伍要加大巡查力度,确保社会秩序稳定;供电部门要做好各城区的电力保障。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乘防空警报鸣放之机造谣滋事或蓄意扰乱社会及市场秩序,违者将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答:是指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采取保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消除空袭后果所采取的行动,简称人防。

  答: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

  答: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答:人民防空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承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指挥通信建设、信息化建设、疏散体系建设、法制建设、防空袭预案制定、重点目标防护、人民防空教育等任务。

  答:公民有参加人民防空建设,负担人民防空费用,执行人民防空勤务,保护人民防空设施,参加群众防空组织,开展相互救助等义务。享有防空袭疏散、掩蔽,医疗救护和救助,必须的生活供给,接受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等权利。

  答:人民防空建设关系到国家战略全局,建设任务艰巨,涉及面广,建设周期长,靠临战状态下再去进行人民防空建设是难以完成的。因此,在和平时期,必须结合经济建设、城市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人民防空的各项建设。

  答:分为预先警报、空袭警报和解除警报三种。其中: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为一个周期,时间3分钟;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为一个周期,时间3分钟;解除警报为连续长鸣3分钟。

  答: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是根据警报音响信号的覆盖范围,在一定的区域内有计划地进行布点建设。需要占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所属的场所,与有关的电源相连接。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提供各种便利,不得拒绝和阻挠。

  答:1、可以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生动直观的国防观念和国防知识教育,居安思危,警钟长鸣;2、提高人民群众识别、听辨防空警报音响信号的能力;3、检验警报设施的灵敏度和可靠性,加强和完善警报设施建设,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自身的需求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答:在国家发布战前动员令以后,人民防空指挥部在发现敌空袭迹象时,发放预先警报;发现敌空袭明显征候时,发放空袭警报;空袭危险已经消除后,发放解除警报。

  答:应立即关闭煤气,熄灭炉火,拉断电闸,携带准备好的生活用品,照顾老人和儿童迅速、有序地进入到指定的防空工事。夜间应严格遵守灯火管制的规定。

  答:战时听到空袭警报后,人员应就近进入人民防空工事、地铁、地下人行道或隧洞等进行隐蔽。在远离人民防空工事、地铁、地下人行道或隧洞的地方可就近选择低洼地、沟边、土堆旁进行隐蔽。

  答:听到解除警报后应当了解隐蔽场地周围设施的破损毁坏情况,查明周围有无未爆炸的炸弹等可疑危险物后,清点并携带好自己的物品,有序地撤出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地带。按战时的有关法律法规,各类人员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活和生产秩序,使受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答:是指维系国家的经济命脉,在国民经济与社会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国计民生和战争潜力影响较大的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和电站等。

  答:是在发生战争灾害、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时,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和减少损失采取的转移和搬迁行动。最重要的包含城市人口疏散和重要物资疏散。

  答:最重要的包含疏散方案及计划、疏散场所(疏散地域、疏散基地、疏散点)、交通运输、物资保障、信息支持、组织指挥与管理控制等。

  答:战时人民防空疏散,必须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及其建立的人民防空指挥机构依据国家发布的命令组织实施,任何组织不得擅自行动。

  答:是根据战时消除空袭后果的需要,按照专业系统组成的、担负人民防空勤务的组织。包括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及自救互救的志愿者群众组织。

  答:住建、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卫生、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电信等部门组建通信队;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同时,根据工作需要,鼓励动员社区群众成立防空防灾志愿者组织。

  答: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应当协助防灾救灾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

  答: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答:人民防空工程是特殊的带有防护功能的地下建筑,战时主要防范核爆冲击波、早期核辐射、生化战剂以及常规武器。

  答: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相关的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防空地下室工程由相关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

  答: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答:“两建同步”是指在城市建设的同时,同步建设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建立“两建同步”工作机制,有利于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率,增强城市整体防御能力。

  答:1、提出项目建议书;2、编制可行性报告;3、进行工程初步设计;4、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5、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进行施工图设计、组织招投标并申领开工报告;7、组织施工;8、竣工验收、备案,进行竣工决算,交付使用。

  答:指挥通信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其它配套工程五大类。

  答:“单建式”人防工程是指独立建造在地表以下,工程结构上部除必要的口部设施外,不附着地面其他建筑物而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附建式”人防工程又称“结建”人民防空工程。是指附着于地面建筑、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且高差超过房间净高一半、有预定防护功能的人民防空工程。

  答:主要区别在于防护特点上。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施工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战时具有防空功能,平时可以增强楼房稳定性,提高地面建筑的防震抗毁能力。而普通地下室没有防护要求,不具有战时防护功能。

  答:1、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拆除许可;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许可;3、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

  答: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社会负担人民防空义务的主要方式。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答:是指建设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而无法修建的,由建设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费用。

  答: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取。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财政,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答:新建、改建、扩建的单建掘开式、坑(地)道式人民防空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应当接受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答: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制度。监理应该由具有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同时监理人员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没有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工作。

  答: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答:1、工程结构完好;2、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3、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4、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5、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6、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7、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答:拆除和报废人民防空工程,都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制定拆除方案,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队伍进行拆除,确保拆除安全。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位置,由拆除单位限期予以补建。补建工程不低于原抗力标准,补建工程面积不得小于原工程拆除面积。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消除不安全因素,不得留下隐患。

  答: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简称平战结合。

  答: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缴纳税费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及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44、《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对保护人民防空工程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各种各样的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不得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能擅自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范围内进行打桩、采石、伐木、取土、爆破、钻探、埋设各种管线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等损害人防工程的作业;不得在人防工程周边100米范围内建盖易燃、易爆和剧毒仓库;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不得有其它损害人防工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答: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侵占面积不足100平米的,可依法对个人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罚款;侵占面积超过100平米的,可以对个人处以2000元至4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0元至40000元罚款。

  46、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依法对个人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依法对个人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48、当事人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拒不履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履行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答: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50、对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行为如何处罚?

  注:《人民防空知识问答》属和平时期正常人民防空宣传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造谣滋事或蓄意扰乱社会及市场秩序,违者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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